《工程勘察》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江瑜) 昨天,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要求工程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在半年内全部结清。通过多部门齐抓共管共治,合力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地带。为防患于未然,江苏将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要求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
《意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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